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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当场备案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时,必须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携带由行政首长签批的《唐山市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联,见附件, 市监察局委托派出机构和执法单位的监察室发放),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第一联由本单位存档,第二联当场交被检查单位备案,第三联交监察部门(或委托派驻机构)备查(5日内上交)。
  六、建立“规劝警告在先、查处罚款在后”制度。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纠正,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实施处罚的,要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严格掌握自由裁量的幅度和标准,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根据基准掌握裁量幅度,不得随意下调或上浮罚款数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市级执法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同一职能的机关对同一单位、同一类别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多个机关对同一企业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根据检查计划备案情况,由牵头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实行联合检查。
  八、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九、建立责任对接机制。实行执法部门与企业间责任对接。执法部门在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同时,要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
  十、建立健全监督员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中聘请责任心强、敢于直言的监督员,定期听取意见,定期组织评议,及时发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群众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监督。各执法部门要自行聘请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大力开展“阳光投诉”活动,受理针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投诉,实行台帐式管理,受理一件、督办一件、解决一件。各单位要积极参加“阳光投诉”活动,对外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全方位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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