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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8〕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唐山市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执法部门入企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 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为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权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程项目进行的行政检查,包括对安全、环保、质量、卫生、资质资格、生产经营、业务技术、劳动保护、经济合同、工作达标情况进行的各类检查、检验、鉴定、认定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公告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进行梳理,对需要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布。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合法、有效。
  三、建立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我市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入企检查计划,年初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急特事件、国家法律法规特殊规定、上级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和涉及对被检查单位投诉事项、制假售假等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可以先检查后备案。没有编制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不按编制计划实施检查等情况,视为乱检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过错问责。
  四、建立控制检查行为行政首长签批制度。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的检查,企业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举报。经查实且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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