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考虑到担负特殊职能部门所需配备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实际,经省纪委授权并经省委办公厅同意,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车办)将审批文件抄送省纪委党风室备案。现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标准公务用车审批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25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0号)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准购买配备和使用超标准车辆。
二、国务院部委实物配发或全额拨付资金购置的超标准公务用车,由省公车办按照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文件中涉及的超标准车辆,由省公车办按照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警务用超标准公务用车,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在车身喷涂警务专用标识,并严禁挪作他用。
五、各州(市)应严格控制购买接待用车,确有需要的州(市)应严格控制在2辆范围内,严禁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车辆供领导乘坐。
六、省直各委、办、厅、局的下属单位和州(市)组成部门以及县(市、区),原则上不准购买配备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
七、加强对超标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配备超标准公务用车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申报用途制定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做好使用台账登记工作,每年向省纪委党风室上报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