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0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省移民开发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做好我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省移民开发局具体负责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迁移民,应核定登记为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一)具有安置地户籍的农村移民;
(二)因婚嫁等原因迁出安置地的农村移民;
(三)应征入伍(义务兵)或上学户口临时转出的农村移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对象,自下月起停止后期扶持,并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