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大统计调查监督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执法制度,将统计调查执法检查与统计调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将重点抽查与一般性检查结合起来。按照“不重、不漏、不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巡查重点,加强对经济普查、农业、能源以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局队关系协调
(二十)建立完善局队联系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整合统计力量,强化局队之间沟通协调。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任务,也要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建立完善我省各级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织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按照队伍共用、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统计局应及时向同级调查队提供建立和完善抽样框等所需的相关资料,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应及时提供给同级统计局,促进统计资源共享。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积极主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重要数据上报前,应积极会商沟通,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信息。
八、为全省统计调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部门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认真吸收统计局和调查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统计调查部门的组织和业务能力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支持。定期就统计调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影响和制约统计调查改革与建设的问题。
(二十三)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步伐。在全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背景下,组织统计调查数据库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宏观经济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调查信息纳入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加大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四)帮助统计调查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经费投入,特别是针对基层统计调查部门工作任务与工作条件不匹配的实际,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支持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切实落实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及专项统计工作经费。在州(市)统计局增设能耗统计科(室),增加专职人员编制,在各县(市、区)统计局设专职能耗统计人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省级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调查队新增的、服务于地方的物价调查、城乡住户调查、新增农产品、畜产品调查、贫困监测调查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帮助解决调查队系统干部的组织、人事、工资审批、人事档案及年终干部考核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