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强化部门(行业)统计,确保统计质量。
(十三)健全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财务资料的制度。各相关部门(行业)统计数据,特别是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部门报表数据,须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金融、邮电通信等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数据的评估工作,提高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四)推进建筑业统计改革。按照建筑业企业法人属地原则和入滇企业项目所在地统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作用,争取年内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合作、共同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的新模式,实现将现行建筑业统计由政府综合统计转为建设部门统计的改革目标。
五、巩固和提高统计调查基层建设
(十五)加强基层统计建设。积极推进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乡镇统计站与农经站统计资源,在原有乡镇农经站的基础上,加挂乡镇统计站牌子,并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电子统计台帐。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和部门等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十六)大力推进统计网上报表工作。探索实行统计调查数据样本采集点的网络信息化,通过推进网络延伸扩容,将信息化终端延伸至每一个采集点,利用互联网实现与统计调查部门的报送、数据汇总,扩大联网直报的覆盖面,提高报送效率,切实从根本上减轻基层负担。
六、继续强化统计调查法制建设
(十七)深入开展统计调查普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大统计调查普法力度,认真抓好统计调查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理解和支持统计调查各项工作,为统计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统计调查执法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全员执法、全程执法机制,建立和落实统计调查执法目标责任制。坚决查处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重大案件曝光制度,对统计调查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统计调查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