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合伙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由合伙工作人员共同将地面上的附着物转让给非清理对象后,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与非清理范围人员合伙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由工作人员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非清理人员或合伙的非清理人员后,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三)清退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没有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则无条件退还发包方,拖欠租金的必须补缴。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与非清理范围人员合伙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没有按时交纳租金的,由工作人员负责督促其他合伙人员共同补交完所拖欠的租金,如不按时交纳所拖欠的租金,则按工作人员个人拖欠租金论处。
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由于土地权属争议,没有按时交纳租金的,由国土部门对该地块进行土地确权后,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将所拖欠的租金补交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农、林场)。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我县2002年5月29日颁布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按使用年限补交多出面积的租金后,将多出面积的土地及地面上的附着物无偿地退还给农村(农、林场)。
5.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拖欠土地租金的,如果在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补交完所拖欠的租金,则必须无偿地将承包土地及地面上的附着物退还给农村(农、林场),并按法律程序追缴所拖欠的租金,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作党纪政纪处分。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2008年12月31日前找不到转让者的,则无偿解除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土地及地面上的农作物和有价值的财产无偿地退还给农村(农、林场)。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土地,并办理退耕还林的,由林业部门完善手续,非清理对象承担退耕还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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