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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
  清理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农业院校科研用地、教学基地和南繁基地,以及不享受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各农场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的土地等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无偿全部退还发包方
  具体办法如下: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地面上已没有附着物的,单位无偿地将土地退还给农村(农、林场),由农村(农、林场)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对外发包。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地面上有附着物的,由单位将地面上的附着物,转让给非清理对象后,非清理对象直接跟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经营一段时间后流转给非清理对象经营的,由单位与非清理对象签订转让协议后,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经营一段时间后流转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的。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将地面上的附着物转让给非清理对象,三者签订转让协议后,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5.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没有经营,直接流转给非清理对象经营的,解除承包合同,由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重新完善合同的承包价格不能低于流转的承包价格。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由干部职工集资承包、租赁的农村(农、林场)土地,由单位将地面上附着物转让给非清理对象,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予以清退。承包、租赁土地期间投入资金开发需要补偿的由承包、租赁方和发包方协商处理。
  具体办法如下: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由工作人员将承包地面上的附着物,转让给非清理对象后,非清理对象直接跟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完善承包合同。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经营一段时间后流转给非清理对象的,由工作人员与非清理对象签订转让协议后,非清理对象和农村(农、林场)按规定程序重新完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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