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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村级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村内公益设施管护体制,做到建管结合,确保村内公益设施长期发挥应有效益。

  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十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了解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补政策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乡(镇)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指导乡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林业、城建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各级监察、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明政策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和及时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因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或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因违反政策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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