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业务协同,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需求、供方响应、协调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应当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 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信息提供与维护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编制《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
第八条 《共享目录》应当详细列明各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协调确认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