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要按照不低于编制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编制人数不足100人的,至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就业。对各部门自行雇用的临时工要予以清退,腾出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每个单位至少开发1个就业岗位,至少安排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部门要积极建立街道社区帮扶联系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要在全社会开展对零就业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零就业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要倡导有条件的干部职工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帮助落实启动资金。
六、工作步骤
(一)开展普查工作。各县市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家庭人口、收入、适龄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申报认定程序。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审核、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
(三)制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帮扶措施。大龄就业对象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当地妇联、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就业;对青壮年成员要通过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实现转移就业。
(四)做好跟踪服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跟踪服务,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经安置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要定期进行回访,实行动态管理,在签订合同的一年期限内要通过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手段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对合同到期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家庭要从公益性岗位中退出,敞开出口,做到良性循环。各县市要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对已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实行分散安置,出现一户解决一户,确保新出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七、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