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涉及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县市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的标准,为其提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工资)。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工资),岗位补贴(工资)标准按新的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可按照个人申报,州、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推荐,金融机构审定贷款的程序,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个人贷款额度在2-5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州、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推荐,由负责安置工作的单位或单位职工提供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中小企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参照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为20万元以内。
(五)城镇、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审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建设,预留一定场地,为安置社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提供条件,创造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千方百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的首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在继续做好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社区劳动保障专干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用足用活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作用,通过帮助提供办公场地、购置相关设施、解决启动资金等方式,大力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有组织地开办家政服务公司等实体,在政府的扶持下,自主经营,创造社区家政服务、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要积极引导各类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进就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和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