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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南州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努力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实施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镇家庭中所有适龄劳动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不包括下列情形: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2、家庭成员中一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办法
  符合城镇零就业安置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资)由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对已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能够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与其签订一年的招聘合同,分别派遣到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和管理。岗位补贴(工资)由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按月发放。发放标准:合作市每人每月580元,其它各县每人每月540元。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按照州政发[2006]10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在3个月内保证至少1人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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