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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每满三年,且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将其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30%划转个人门诊账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五年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5%。

  第二十四条 不予报销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治疗,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药费。

  (二)不按规定转诊转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或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具备接诊条件,可提供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接诊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住院人员验证、核查。

  第二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参保人员防病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第二十八条 建立转诊转院制度。对确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须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外就医证明,经分管院长同意,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

  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转院的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卫生服务机构诊治(急诊急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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