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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发〔200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解决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从2006年12月1日,我市启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实施,基本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就医问题,但也存在着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等问题。今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标准和要求更高,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完善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政策和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附:《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国发[2007]20号、甘政发[2007]31号、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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