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预案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事故,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凡属此类火灾,均应启动本预案。
(二)火灾事故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商业场所、宾馆饭店、文体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2、医疗托养: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
3、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所办公的建筑物。
4、枢纽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县级以上用于电网调度的建筑。
5、交通运输: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6、馆舍和文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工业建筑: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
8、易燃易爆: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场所;加油供气站点;化工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