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
(四)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五)救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学费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后,医药费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八条 对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五章 救助组织
第九条 成立定西市特困救助委员会。
(一) 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特困救助事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市特困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提出救助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半年向特困救助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十一条 特困救助相关部门。
(一)市民政局,负责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审查上报工作和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