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不到或难以解决的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实行一次性临时救济。各级政府要对其生活困难通过落实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特困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就学、就医等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救助与助学贷款、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三)政府救济、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特困救助对象包括考入大学交不起上学费用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困家庭。
(一)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是指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急需专业,本人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贫困大学生。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二)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
(三)特困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突遇天灾人祸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 特困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视财力适当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