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统筹建设、分类实施的原则。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建房、残疾人特困户建房、计划生育特困户建房、单亲母亲特困户建房和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整合有关部门资金和资源,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要根据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据,分期、分批、分区域、逐乡镇整体全面推进,尽量避免零星插花建房。要严格实施分类救助,房屋危险程度级别高的先建,危险程度级别低的后建;困难程度重的先建,困难程度轻的后建;边远干旱山区、高寒阴湿山区的乡镇先建,沿川、交通便利、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后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县区和乡镇统筹,通过集中建设五保家园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公开危房改造的政策、程序、对象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全程实施阳光操作。
(五)坚持危房改造工作与信访工作并重的原则。要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问题和矛盾不上交,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实施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当地农村,家庭住房属于茅草房、土坯房、土窑洞等危房或住房已倒塌无住房,且无自救能力实施建房的下列特困对象:
(一)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重灾户;
(二)农村低保家庭;
(三)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五)残疾人家庭;
(六)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和单亲家庭;
(七)其他特困家庭。
下列对象不得列入救助范围:子女住房条件较好,父母无房住或住危房的;举家外迁或举家外出打工多年不归,原房屋因灾或其他原因成危房的;游手好闲、生活懒散不务正业的。
对于已纳入相关移民搬迁项目的地方,暂不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四、补助标准
(一)危房改造资金实施分类补助,不搞平均分配。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平均每户6000元,其中省级补助3500元,市级补助500元,县区配套补助2000元。财政直管县除省上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县上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应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补助标准。
(二)每户由政府补助建房3间,每间15平方米左右。分散供养五保户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建房,每户建2间住房,连同五保家园,产权归乡镇政府。同等条件下,对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和计生特困家庭要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