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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五)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国税局、粮食局、物价局、地税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04]53号)精神,使各种经营形式的学生食堂年度结余额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之内。认真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补贴,做好困难学生补助,加强食堂管理,保障食品物资供应,稳定高校食堂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乱收费。

  (六)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的越权审批行为,加强对教育收费项目的监管工作。未经省级财政、物价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七)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和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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