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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

  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的政策。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三)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生人身保险应自愿到保险部门办理,学校不得强行为学生办理保险业务。学校在代收费中所发生的正常价格优惠和回扣应返还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四)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以学生家长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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