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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黑教联[2008]1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8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大教育投入并举,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龙江、实现我省的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收费问题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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