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零转移农户的认定,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报县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备案。被认定的零转移农户要在村、乡两级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关于零转移农户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注销“零转移农户”登记:
1、有一人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1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有1人获取工资性收入6个月以上的,有1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有1人灵活就业且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转移就业服务的;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3个月内与援助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的;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转移农户,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援助对象,核发《就业服务卡》,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转移农户”;
2、对零转移农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3、对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为零转移农户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对参加技能培训的零转移农户家庭成员,给予培训补贴;零转移农户适龄子女实行减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其接受技工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助学金政策;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础档案
市、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零转移农户”基础台帐,对有就业愿望的零转移农户按照“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制定援助计划,签订就业服务承诺,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推荐。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定期走访“零转移农户”家庭,了解掌握被援助对象转移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
(二)拓宽转移就业渠道
发挥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帮助“零转移农户”成员异地就业;鼓励发展养殖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乡村旅游业等,扩大转移就业空间;城市工业园区和乡镇企业用工优先安排“零转移农户”成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应拿出部分摊位用于“零转移农户”就业。
(三)实施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