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
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为深入开展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协调议事机构和办事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对考核对象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情况,从四方面考核计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倒扣分的办法进行。
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下列情形的扣5分:
不落实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的;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主要工作,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未尽职或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敷衍塞责、失时误事等机关作风问题的;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存在工作时间不请假、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㈡依据《白银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扣5分:
对本单位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制定预防措施和建立长效机制的;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得到及时研究解决的;在市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和市长热线电话被投诉且相关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经查办落实不够或整改不力的。
㈢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试行)》、《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