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社[2008]417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要实行先治病后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就医和治疗。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如丙种球蛋白),临时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轻症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报销,不足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
三、对重症以上的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其医疗救治费用予以全免。
四、未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患者家庭自愿在当地补办相关参保手续后,享受同等救治医疗政策。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未补办手续的患者,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