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用地的计价规则按珠府〔2007〕50号文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项目用地,其用地功能登记为物流、仓储用地,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仓储用地标准计收地价;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确权面积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按商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