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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是我省组织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或参加有组织活动的志愿者,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感染疫病或因劳累突发疾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对于无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志愿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灾区在皖务工人员,近期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申请工伤认定证据不足的,要主动帮助他们取证。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

  七、凡来我省城镇务工、经商的灾区人员,可参加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和未从业的成年居民,可在暂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先为这部分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上述人员参保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个人缴费。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缴费有困难的,应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照顾。对来我省入户或居住、且未参加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灾区人员,在其补办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八、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在皖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对在岗人员,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其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对需要返乡人员,今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安排带薪假期并保证其返岗就业岗位;对要求辞职返乡人员,用人单位要按其工作量及时足额结清工资,不得拖欠,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等各种理由阻止其返乡,并提供返乡帮助和服务。

  九、切实维护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迅速优先处理涉及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工资行为,重点确保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保持“12333”劳动保障维权咨询电话全省联网畅通,及时受理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的投诉并迅速做出处理。对于灾区在皖务工人员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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