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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委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申请书。

  (二)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2.竞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3.标的的经营、开发期限。

  4.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交易底价。

  5.确定成交价款缴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6.合同范本。

  7.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共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配置方式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除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由会员单位组织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会员单位应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相关公告宣传费用由承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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