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委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申请书。
(二)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2.竞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3.标的的经营、开发期限。
4.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交易底价。
5.确定成交价款缴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6.合同范本。
7.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共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配置方式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除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由会员单位组织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会员单位应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相关公告宣传费用由承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