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对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确认,对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项目的统筹、规划、归类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市场化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
(二)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给市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的会员单位组织。
会员单位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目录制,应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联席会议公布的《目录》为准。《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
属目录范围但不适宜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资源管理部门可直接以协议方式进行处置,重大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房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仍按原渠道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底价按有关规定确定。
交易底价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认;五百万元以上的,由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项目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由资源管理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公共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目录》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见反馈给资源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与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