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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

  (四)落实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五)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城乡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农户、流动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用人单位用工、劳动争议调解等基本情况台帐、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六)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建立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等制度。

  (七)建立监督投诉制度。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意见、投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加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是健全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发展劳动保障事业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编制部门的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建设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通过开展培训班、交流会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不断提升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水平。

  (二)经费保障。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要求,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省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给予资金支持,市、县财政也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队伍建设。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录用或聘用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管理,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变动登记备案制度,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要加强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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