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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
(劳社秘〔2008〕14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加快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皖政〔2006〕3号、皖政〔2006〕52号、皖编办〔2003〕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构设置

  全省乡镇都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外统一挂牌,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所长,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室、档案室和服务场所,配备电话、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设置政务公开、信息公布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行政村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聘用劳动保障信息员,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村。

  二、工作职责

  (一)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1.负责宣传国家、省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3.宣传转移就业、自谋职业、回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提供培训就业服务。

  1.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的调查、建档、统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协助落实扶持政策。

  3.负责收集、发布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组织辖区内农业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组织其转移就业。

  4.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登记备案、权益维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重点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1名成员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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