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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审工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备案说明及制定依据等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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