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征地农民保障人数确定和费用计算办法
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征地时该村享受社会保障人员总数×(本次征地面积÷本次征地前全村土地面积)
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缴费标准×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
个人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缴费比例村
集体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集体缴费比例
政府承担的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政府承担的缴费比例
四、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
政府承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统一扣缴。国土资源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要在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足额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补助安排的,要在区县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将资金足额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五、其它事项
城六区、四区两基地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本通知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仍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发〔2005〕45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内容,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
年龄段
| 缴费总额
(元)
| 养老保险
待遇(元)
|
已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
| 男年满70周岁
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
| 15600
| 260
|
男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
女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
| 31200
| 260
|
男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
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
| 46800
| 260
|
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
| 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
| 54600
| 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