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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8〕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后,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区内(含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统一征收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对因城市改造扩建的“城中村”农民和因兴建大型企业和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均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下列人员不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和标准

  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和陕办发〔2007〕8号文件关于“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规定,将我市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方式和标准调整为: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5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但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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