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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4、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5、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6、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7、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8、国家和省上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其中,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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