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正确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方言的关系。在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的过程中,除法律允许使用的方言外,对滥用方言的行为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
四、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可行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语言文字工作在服务于中心工作的同时,与中心工作同步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中,人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局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局、公安局及市政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要设立语言文字专项经费,用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局,教育局要有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加强语言文字干部培训工作,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思想作风及业务能力过硬的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同时,组建一支专家队伍,紧紧依靠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