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一)依法推广、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都要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内容,作为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要求,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话剧演出和电视专题片用语,汉语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二)依法推广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都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使规范汉字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用字。
(三)依法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十一五”期间要按照省上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组织好我市的评估验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市树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字规范、师生员工普通话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学校,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在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创建活动,以评促建,整改提高,由点到面,稳步推进。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为市容检查整顿内容之一,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依法建立完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制度。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甘教厅〔2003〕57号)精神,2010年前完成在职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经测试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培训学习,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逐步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作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骨干教师评定、教学成果评奖挂钩,对已经获得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并由核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全面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并区别不同专业规定合格标准。文化、商贸、邮政、电信、交通、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对报刊编校人员、广告标牌设计制作人员、影视屏幕和计算机汉字输录入员等对社会用字产生影响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规范汉字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与测试,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五)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向农村扩展延伸。农村是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薄弱地区,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语言文字工作要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把帮助广大农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改变城乡之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问题。“十一五”期间,要着力做好农村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保证农村的新一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交际障碍,为其就业和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