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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鸡政办发〔2008〕8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夯实煤矿基础管理,强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明确复产验收程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市政府办公室鸡政办发〔2008〕13号、32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县(市)、区煤炭局对达到市级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向市煤炭局申请市级质量标准化验收,市煤炭局负责市级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已通过市级质量标准化验收矿井,由市煤炭局函告市安监局。
  二、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通过市级质量标准化验收达标和县(市)、区复产验收组初验合格的煤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安监局提出复验申请,市安监局组织人员对初验合格矿井进行复产验收,复产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签字,由市安监局下达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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