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皖价检[2008]169号)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皖价检〔1998〕289号)和《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台帐制度》(皖价检〔1998〕28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复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