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皖价检[2008]170号)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皖价检〔1998〕28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复议机关违法撤消或变更的;
(五)超越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送达失误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