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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施工用电价格执行类别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施工用电价格执行类别的批复
(皖价商函[2008]123号)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施工用电价格执行类别问题的请示》(安价管〔2008〕8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规定,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另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规定,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非临时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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