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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8月18日 川建发[2008]5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5.12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使我省大量房屋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许多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亟需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及时编制颁发了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为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施行,现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的规定,现印发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实施的规费标准及计取规定如下:

  一、规费标准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见下表《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4.8-8.4%

2

失业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0.6-1.2%

3

医疗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2.4-3.6%

4

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

1.8-3.6%

5

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定额人工费

0.3%

6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工程造价

成都市(五城区)1.3‰、中等城市1.4‰、县级城市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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