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8月18日 川建发[2008]5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5.12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使我省大量房屋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许多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亟需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及时编制颁发了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为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施行,现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的规定,现印发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实施的规费标准及计取规定如下:
一、规费标准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见下表《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
序号
| 规费名称
| 计费基础
| 规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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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养老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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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业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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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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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房公积金
| 定额人工费
|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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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定额人工费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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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税前工程造价
| 成都市(五城区)1.3‰、中等城市1.4‰、县级城市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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