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简并征期,提高效率,减轻负担,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卡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征收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税种适用本办法;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缴纳。
第四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金融单位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宣传推广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使更多的纳税人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
第二章 申报缴税方式认定
第六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金融卡申报缴税方式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金融卡申报缴税申请审批表》、《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