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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证以外的其他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本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的工作程序。《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的工作程序应依照《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附件1)的规定,并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发证机构的名称、地点,受理和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条件和具体要求等。
  3、《放射工作人员证》按卫生部制定的样式,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即放射工作人员所在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办证编号+4位自然序数号。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办证编号为上海市行政区代码(6位,附件2)。
  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式样为:XXXXXX-YYYY。
  三、加强监管,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提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质量控制,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四、及时总结,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上海市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工作进程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辖区“非医用放射工作单位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4),2008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内《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全市《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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