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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第四条修改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五、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予以经费保证。”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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