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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8〕20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排放标准。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应符合GB18352.3-2005、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登记的重型汽油车,应符合GB14762-2008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本市办理新车、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以及重型汽油车登记的,应当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前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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