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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管、财政、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和协作,通过核准、规划、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建设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把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编制审批新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社区用房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计划。

  (三)城建部门负责对建设社区用房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按设计面积建设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改进。新建住宅项目工程竣工后,应会同相关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城建部门应当将社区用房交付所在地区政府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房管部门负责对城建部门交付各区政府管理的社区用房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五)文化、体育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室外活动场地指导建设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必要设施。

  (六)人防、消防、市政等涉费管理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用房部分,免收有关规费。

  (七)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

  (八)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在社区用房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规划、选址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社区用房产权属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监督。各区政府应按照社区设置和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标准,做好接收和分配工作,确保社区用房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凡在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中,由于政策不落实、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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