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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目前,社区用房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用房,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

  (三)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当地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

  (四)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社区用房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五)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由政府出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社区用房任务。

  (六)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社区用房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七)倡导驻社区单位积极参与建设社区用房。

  第六条 各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方便为居民服务的原则,编制社区组织设置布局和社区用房配置方案,提出资金需求意见,并报市发改委、规划局、城建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超前规划布置社区用房选址工作。

  第七条 社区用房建设标准。居民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社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居民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社区,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或棚户区改造的社区工作用房,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任务,所需建设经费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社区用房,要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一般应建于社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的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室内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社区工作用房也可与小区物业站建在一起。社区用房水、电、卫、暖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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