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2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和建设,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民政部、中组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用房。
第三条 各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区政府及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用房的规划、用地、建设、产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用房建设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