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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盖艾滋病项目”管理与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中盖艾滋病项目”管理与实施方案(试行)
(沪卫疾妇[2008]29号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在本市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项目办编制的《中盖艾滋病项目管理手册(试行)》(以下简称“《国家手册》”)的要求,编制《上海市“中盖艾滋病项目”管理与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上海方案》”)。
  一、项目组织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
  本市成立上海市“中盖艾滋病项目”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在本市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艾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预防医学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预防医学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市项目实施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在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市预防医学会是参与本市项目的主要单位之一,在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不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领导和管理机构职责
  1、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1)按照项目的总体要求,领导市项目办在本市组织实施项目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项目的实施。
  (3)审议和批准市项目办提交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4)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终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拨付。
  2、市项目管理办公室
  (1)在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项目(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项目)的日常管理、实施、督导与评估。
  (2)根据国家项目办组织制定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项目办,并组织实施。
  (3)根据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审批本市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负责办理经费拨付事宜,确保项目活动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配合国家项目办开展对本市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定期向国家项目办和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完成年度报告和总结。
  (5)组织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包括市预防医学会经费使用的督导检查;协调与落实项目财务的审计。
  (6)负责与本市项目实施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召开项目联席工作会议。
  (7)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督导评估结果,对于项目实施较差的机构,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终结其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申请。
  (8)建立项目实施专家小组,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9)完成国家项目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3、市预防医学会
  (1)在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项目办的统一协调下,具体负责本市非政府组织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2)组织本市非政府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汇总编制年度非政府项目实施计划,报市项目办审核,并报中华预防医学会。
  (3)根据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与非政府项目实施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负责办理经费拨付事宜,确保非政府项目活动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定期向市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汇报非政府项目实施进展,完成非政府项目年度报告和总结。
  (5)对非政府项目实施机构经费的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6)配合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对非政府项目实施机构的督导与评估。
  (7)完成中华预防医学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除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以外,向上述机构提交项目申请书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检验检疫、社区服务、相关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在项目策略框架下针对项目目标人群开展项目活动。
  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不能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开展持续性项目活动,其专(兼)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执行人申请项目。
  本市项目鼓励经常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同样鼓励从本项目开始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三、计划与实施
  (一)项目活动分类
  项目活动分为持续性活动和一次性活动。持续性活动指反复、多次发生、时间持续较长的活动,如高危行为干预、心理干预、检测咨询、监测、转介服务、流调、随访、关怀和社会支持等,持续性活动由提交年度项目申请书的实施机构开展。一次性活动指会议、培训、研讨、考察交流、特定日大型宣传活动等,由市项目办实施或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持续性活动和委托其他实施机构开展的一次性活动需签署执行协议书(附件1)。
  (二)项目实施流程

步骤

主要工作内容

时间要求

1

市项目办公布本市政府和非政府项目的申请指南并召开项目申请动员会

每年11月份

2

市项目办组织项目实施机构编写项目申请书

每年11月30日前

3

市项目办审批项目申请书

每年12月5日前

4

市项目办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市卫生局(市艾办)批准,并报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

每年12月10日前

5

市项目办根据国家项目办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向实施机构拨付启动资金

项目申请书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

6

获得经费支持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7

项目实施机构上报项目季度工作指标报表、进展报告、财务收支明细表及报账申请表

每季度第一月

10日前

8

市项目办审核项目实施机构的季度工作指标报表、进展报告、财务收支明细表及报账申请表,分别汇总制成统计表,报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

每季度第一月

5日前

9

市项目办为实施机构拨付报账款

每季度第一月

30日前

10

实施机构分别向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市预防医学会向市项目办上报非政府机构年度进展报告

每年1月5日前

11

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分别向国家项目办和中华预防医学会上报年度进展报表

每年1月15日前



  (三)计划与实施要求
  1、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市项目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布本市中盖艾滋病项目政府和非政府项目申请指南,并召开项目申请动员会议,对实施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提供技术支持;对实施机构上报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本市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项目两部分的项目年度计划,经报市卫生局(市艾办)批准后报国家项目办和中华预防医学会审核。
  项目实施机构编写项目申请书(附件2)时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资源,在项目策略框架下选择并确定工作领域、策略和方法、目标人群和项目指标;项目申请书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实施机构盖章,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申请书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及挂靠单位盖章;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摘要、申请理由、项目预期目标及核心指标、策略方法、活动内容及预算、实施条件和能力和项目实施人员等。
  对于经费超过20万的单个项目申请书,由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报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审批。
  实施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项目经费。
  2、调整年度工作计划
  市项目办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工作计划。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划调整以有利于工作指标的实现。
  (2)在年度预算、工作指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活动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活动之间的调整,活动间预算调整超出本项目活动预算的20%时,由市项目办报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备案。
  (3)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工作指标的实施机构,须在提交季度工作指标报表、季度/年度进展报告的同时,向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提交增加活动预算及指标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市项目办和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向国家项目办、中华预防医学会上报书面申请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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